宣城新聞網訊 46歲的魯某在支票貼現宣城某新材料公司破碎材料車間工作數小時,第二天卻聽不見聲音了。在輾轉多家醫院醫治未果的情況下,將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公司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20多萬元。
  2012年2月17日,某公司因破碎材料人員固態硬碟不夠,生產車間主任鐘某安排公司員工楊某臨時找人做工,楊某又安排從事破碎材料的張某找人。張某遂電話聯繫2011年5-11月間曾在某公司從事過破碎材料工作的魯某,魯某同意晚上8點鐘去上班。
  當晚8點鐘左右,魯某到該公司車間,楊某安排魯某喂料,工作約十分鐘,由於破碎機噪音大,魯某要求去裝料,楊某同意並給591魯某一副耳塞。魯某戴上耳塞繼續工作到夜裡12點鐘後休息。
  2012年2月18日凌晨3點,魯某又開始工作至早上7點鐘左右下班。下班前,魯某告訴工友馮某耳朵聽不見了。隨後,魯某下班回家休息。下午5點左右,魯某電話聯繫楊某,稱其耳朵聽不見了,不能來上班要去醫院檢查。晚上8點多鐘,魯某的妻子找到公司,要求公司派人帶魯某到醫院檢查,公司領導遂安排楊某帶魯某到醫院就診,因耳科醫生下班未果。其後魯某雖先後到多家汽車借款醫院治療,病情均未見改觀。
  2013年2月1日,宣州區法院委托南京東南司法鑒定中心對魯某傷情重新作出鑒定,鑒定意見為突房屋貸款發性耳聾可能大,但亦不完全排除環境因素(噪聲)參與的可能性。
  在庭審過程中,為反駁魯某的賠償主張,某公司向法庭提交魯某體檢報告及公司的環評報告各一份,證明2012年2月16日,魯某準備到另一家公司工作,曾專門到醫院做了體檢,體檢顯示魯某白細胞偏低有病毒感染情況與突發耳聾有關聯;某公司車間工作環境噪聲源不超過85db(A),符合《聲環境質量標準》。因此魯某的突發性耳聾與公司噪聲無關,應駁回魯某的訴訟請求。
  宣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魯某在從事破碎材料工作數小時後,雙耳聽力下降。根據鑒定意見,不能完全排除機器的噪聲對魯某的耳聾有參與的可能性,遂依法判決某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38000餘元。
  法官說法:噪音污染致人損害不是一般的侵權行為,屬於民法通則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本案被告既不能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提供證據,也無證據否認原告的損害與其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故應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徐琛)  (原標題:破碎機噪音致耳聾 企業賠償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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