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蔣皓
  近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就此採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
  保障律師權利嚴格執法辦案
  記者:請談談出台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規定的意義是什麼?
  萬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是包括檢察官、律師在內所有法律人的共同責任和使命。規定的頒佈實施,有助於檢察機關更好地尊重、支持和保障律師各項執業權利,有助於充分發揮律師在維護公民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方面的作用,對於促進檢察機關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律師執業權利是公民基本權利的延伸,尊重和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就是尊重和保障當事人和公民的權利。在刑事訴訟中,律師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或者代理被害人參與訴訟;在民事、行政訴訟中,律師依法從事代理活動,幫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可見,律師的執業權利能否得到保障,直接關乎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實現。
  律師職能的全面正確有效發揮,是對檢察權行使的一種有效監督制約,對於促進檢察人員嚴格公正文明規範執法、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推進檢察工作全面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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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重解決司法實踐突出難題
  記者:規定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方面作出哪些規定?
  萬春:規定從依法保障律師會見權,閱卷權,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權,提出意見權,知情權,民事行政訴訟中的代理權6個方面提出了相應要求,在重申法律法規要求的同時,著重解決律師反映的司法實踐中的突出難題。
  比如針對閱卷難,規定明確: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障律師閱卷權。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人民檢察院應當允許辯護律師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案卷材料;經人民檢察院許可,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檢務公開相關規定,完善互聯網等律師服務平臺,並配備必要的速拍、複印、刻錄等設施,為律師閱卷提供盡可能的便利。律師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應當在人民檢察院設置的專門場所進行。
  又如,針對律師集中反映的會見難,規定特別明確,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除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經許可會見。同時要求檢察機關必須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針對律師反映的提出申請後得不到答覆的問題,規定強調律師在偵查階段提出會見特別重大賄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按照法律和相關規定及時審查決定是否許可,併在3日以內決定答覆。
  在偵查階段必須允許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規定要求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通知律師,可以不經許可會見犯罪嫌疑人。偵查終結前,應當許可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在會見時不得派員在場,不得通過任何方式監聽律師會見的談話內容。
  健全阻礙律師執業追責機制
  記者:在機制建設方面,規定有什麼新的舉措?
  萬春:為了使律師的各項執業權利落到實處,規定就建立健全檢察機關對侵犯律師執業權利的救濟機制,嚴肅檢察人員阻礙律師依法執業行為的追責機制規定了更為硬性的措施:
  明確由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受理律師關於司法機關或司法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行為的控告或者申訴,要求控告檢察部門對律師反映的情況,無論是否屬實,一律予以書面答覆。
  建立完善檢察人員違法違紀行為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對檢察人員阻礙律師依法行使執業權利尤其是超出法定範圍阻礙律師會見的行為,通過提出糾正意見、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給予紀律處分、記入執法檔案、予以通報等方式加強監督和追責。對檢察機關辦案部門或者檢察人員在訴訟活動中阻礙律師依法行使會見權、閱卷權等訴訟權利的申訴或者控告,接受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情節較輕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具有違反規定擴大經許可會見案件的範圍、不按規定時間答覆是否許可會見等嚴重情節的,應當發出糾正通知書。通知後仍不糾正或者屢糾屢犯的,應當向紀檢監察部門通報並報告檢察長,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相關責任人構成違紀的給予紀律處分,並記入執法檔案,予以通報。
  本報北京12月29日訊
  (原標題:偵查階段必須允許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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